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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一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霍建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霍建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民一初字第1693号原告河南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华阳大厦4楼。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霍建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建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卫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