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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中财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中财保字第99号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27号高新国际B座6层。法定代表人孟新利,董事长。被告董亮,男,197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亮银行存款二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