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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张某甲,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桂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