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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张毅、张光洪、张大平、何江林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们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刑初字第66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辩护人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与谢某某(在逃)共谋后,于2013年8月在成都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开设赌场,提供4台捕鱼机与9台翻牌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看监控并保管赌场的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给赌博机上、下分并收取现金,被告人何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看监控、开门以及给赌博人员提供服务。在开设赌场期间,为吸引赌博人员,增加赌场收益,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还免费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2013年9月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挡获多名在赌场赌博并吸食了毒品的人员,查获了4台捕鱼机、9台翻牌机、3.42克白色晶体状物质、7颗红色片剂、4套吸毒工具。经鉴定,捕鱼机与翻牌机均为赌博机,从白色晶体状物质与吸毒工具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为吸引赌博人员,增加赌场收益,免费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在赌场内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赌场所需机器均为谢某某所租及购买,被告人张某并未出资,其主要任务是带人到赌场进行赌博,并未参与赌场的管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张某曾给另一位合伙人谢某某说过赌场不能有毒品,毒品的来源及谁来发放都没有直接参与;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起诉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罪名有异议。提出其只是在赌场打工,并未获得赌场利益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谢某某(在逃)共谋后,于2013年8月在成都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开设赌场,提供4台捕鱼机与9台翻牌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看监控并保管赌场的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给赌博机上、下分并收取现金,被告人何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看监控、开门以及给赌博人员提供服务。在开设赌场期间,为吸引赌博人员,增加赌场收益,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何某某还免费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在赌场内吸食毒品。2013年9月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处,现场挡获六名在赌场赌博人员及四名吸食了毒品的人员,查获了4台捕鱼机、9台翻牌机、3.42克白色晶体状物质、7颗红色片剂、4套吸毒工具。经鉴定,捕鱼机与翻牌机均为赌博机,从白色晶体状物质与吸毒工具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另查明,涉案的捕鱼机抄分单27张、吸毒工具锡箔纸1张、塑料瓶4个、录像机1台、游戏机主板9张、游戏机主机4台、会员卡6张、账本1本、赌资18000元现扣押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基于共同故意,均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共同所犯开设赌场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何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为吸引赌博人员,增加赌场收益,免费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在赌场内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何某某基于共同故意,均参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何某某共同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行成立,定罪正确,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某虽明知赌场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但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的行为,其主观上也认为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而未加制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因缺乏主、客观方面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不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犯罪,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惩罚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东人民陪审员  费怀银人民陪审员  陶泽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