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悍卫与石文地、楼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悍卫,石文地,楼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304号原告郑悍卫。被告石文地。被告楼金文。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灵。原告郑悍卫诉被告石文地、楼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石文地向原告购买中5.5型号锁梁615公斤,单价每公斤9.2元,2012年6月3日被告楼金文向原告购买中7.5型号锁梁1558公斤,单价每公斤8.8元,后支付10000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35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购货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名,但送货单并未标明价格,被告对原告诉请价格不予认可,称市场价仅6-7元每公斤。庭审中经释明,原告亦不申请价格鉴定,故原、被告双方买卖货物价格不能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9350元无事实依据,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