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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谢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12号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大河坝15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93-4。法定代表人石光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波,该公司经理。被告谢某某,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鸿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青松人民陪审员  谭常平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