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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武民初字第00825号 原告屈某某,男,农民。 被告周某某,女,农民。 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足够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相差甚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5月双方发生吵闹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归。2013年3月份经人调解,原告与被告家人达成了离婚协议,被告家人返还了原告部分婚礼,原告返还了被告嫁妆,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离婚协议1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合议庭评议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被告周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归。2013年3月份经人调解,原告与被告家人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家人返还了原告婚礼2万元,原告返还了被告全部嫁妆。但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9月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且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不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耀华审 判 员  崔智辉人民陪审员  董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屈 亚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