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解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88-2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2388-1号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张某某所有的挂靠在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北京现代牌皖BT53**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因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通过无为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已通过无为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且对财产已作出处分,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对被告张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某所��的挂靠在无为县盛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北京现代牌皖BT5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