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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河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身份证号:X,住X。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军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被告人冯某甲在明知车只有行驶证,无车辆登记证书、合格证、发票等其它手续的情况下,以一辆普桑牌轿车和10000元现金从冯某乙处购买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供自己使用。经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查询,该车系被盗抢车辆。经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桑塔纳轿车价格为8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米某、昝某、杜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及车架号拓印膜、河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市一中队查获经过、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查询单、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情况说明及通话详单、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警大队新兴中队证明、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为贪图便宜,在明知车辆无任何合���有效的来历凭证下,从非正规二手车交易场所购买车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