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近民初字第0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陈敏与陆洪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陆洪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近民初字第0603号原告:陈敏。被告:陆洪杰。委托代理人:龚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与被告陆洪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洪杰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敏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敏负担。审 判 长 陈春花审 判 员 章建忠人民陪审员 施春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