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少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少民初字第184号原告陈某甲,女,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陈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李静亚,郑州市中原区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某某,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