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谢宝明与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明,王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谢宝明,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被告王振东,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谢宝明与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宝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七十五元(原告谢宝明预交),由原告谢宝明负担。审 判 长 白远利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人民陪审员 范凤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