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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谢宝明与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明,王振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桓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谢宝明,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被告王振东,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谢宝明与王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宝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七十五元(原告谢宝明预交),由原告谢宝明负担。审 判 长  白远利代理审判员  吴洪林人民陪审员  范凤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 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