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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26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翟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翟某,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639-1号原告李某。担保人黎某。被告肖某。被告翟某。第三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翟某、第三人广西广平房产置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肖某、翟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某小区3号楼3单元X号房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肖某、翟某所有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某小区3号楼3单元X号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黎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1号某小区3单元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