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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民初字第5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高成富与魏思源、魏铁柱、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富,魏思源,魏铁柱,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邳民初字第5070号原告高成富。被告魏思源。被告魏铁柱。被告张莉。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成富诉被告魏思源、魏铁柱、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5日、12月2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成富、被告张莉、被告魏思源、魏铁柱、张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成富诉称,被告张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高成富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并由被告魏思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又因被告魏铁柱与张莉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魏思源辩称,原告起诉借款情况属实,被告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莉辩称,原告起诉借款情况属实,被告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魏铁柱辩称,被告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张莉也未将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被告魏铁柱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被告张莉向原告高成富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为2分,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当日,被告张莉向原告高成富出具借据一张。该笔借款由被告魏思源签字担保。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引起本案诉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追加被告张莉丈夫魏铁柱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另查明,被告魏铁柱与被告张莉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及债务发生在被告魏铁柱与被告张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据一张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高成富与被告张莉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根据被告张莉向高成富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张莉作为借款人,在原告高成富催要借款后,有偿还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又因被告魏铁柱与被告张莉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及债务发生在被告魏铁柱与被告张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魏铁柱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魏思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原告高成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莉、被告魏铁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高成富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本金15万元自2012年3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魏思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张莉、被告魏铁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贺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