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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67号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恒兴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窦本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