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沙民初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与太仓信和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太仓信和针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沙民初字第0398号原告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丁军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军,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信和针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表人谭建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奚振清,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信和针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宏泰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喜贤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