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胜执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邓晓晴与沈渝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晓晴,沈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胜执保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邓晓晴,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沈渝杰,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4日。本院(2014)武胜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渝杰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建新支行622845047001905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拾柒万壹仟元(¥17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举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