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江苏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石国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邦城置业有限公司,石国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江苏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泰山路西侧顺河路南侧18幢235号,组织机构代码57814484-4。法定代表人:庄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泽春,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国伟,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江苏邦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国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江苏邦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邦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邦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学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