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仰仲与张桂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仰仲,张桂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4235号原告王仰仲,男,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张桂景,男,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仰仲与被告张桂景确认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仰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仰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