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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仰仲与张桂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仰仲,张桂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4235号原告王仰仲,男,农民,住东昌府区。被告张桂景,男,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仰仲与被告张桂景确认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仰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仰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