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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溪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邓礼述与陈均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述,陈均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邓礼述,女。委托代理人李诗涛,系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均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礼述与被告陈均华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礼述经本院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邓礼述负担。审 判 长  唐继玲审 判 员  向 荣人民陪审员  汤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