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溪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邓礼述与陈均华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述,陈均华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溪民初字第877号原告邓礼述,女。委托代理人李诗涛,系自贡市大安区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均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礼述与被告陈均华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礼述经本院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邓礼述负担。审 判 长 唐继玲审 判 员 向 荣人民陪审员 汤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