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舞钢市创吉物资有限公司与肇庆誉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创吉物资有限公司,肇庆誉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8号原告舞钢市创吉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舞钢市领秀山庄6号楼西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段金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矿山。被告肇庆誉昇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宁县江屯镇联和石坳村车田洲工业区。代表人项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钢市创吉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誉昇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钢市创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舞钢市创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为415元,由原告舞钢市创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