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素梅与朱世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梅,朱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01-2号申请执行人高素梅。被执行人朱世亮,卫华集团公司职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7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