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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7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素梅与朱世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梅,朱世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701-2号申请执行人高素梅。被执行人朱世亮,卫华集团公司职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存款扣划至本院,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执字第70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