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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一终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李成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一终字第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代表人白云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明,男,1956年3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身份证号码:220881195603051110委托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市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凯,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市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王剑秋代理审判员  李光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