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王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王汇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096号原告孙丽华,女,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王汇涛,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秀珍,女,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王琦,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孙丽华诉被告王汇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文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丽华,被告王汇涛的委托代理人杨秀珍、王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丽华诉称,原、被告系同楼上下邻居关系。原告因病于2013年8月26日入院治疗,2013年9月2日出院回家,发现家中因被告家溢水下漏而遭受损失,墙壁、地板、家具等均受损。此前二楼总管经常堵塞,但被告从不报修物业,致使此次原告家大面积受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发现该排水总管堵塞,排水不畅,故将厨房水斗的排水管道直接排至墙外,将排水总管与水斗连接处封闭。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无果,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地板、墙面、天花板的装修费用8000元,物品损坏2000元。被告王汇涛辩称,造成排水总管堵塞的原因是原告擅自更改了下水管的结构,导致总管在一楼无出水口,使水直接从二楼被告家卫生间漫出至房间。因此这是原告擅自改变公共部位管道所造成的,应自行承担损失。被告无堵塞水管的故意,故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楼上下邻居关系,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海州路XXX号XXX室产权人,被告系其同楼206室产权人。2013年9月2日,原告回家,发现被告家中溢水,渗漏至楼下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中受损。现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本院至现场勘查,原告家中朝南卧室天花板楼板间裂缝有过水痕迹,墙面部分起壳脱落,西侧墙面约三至四平方米有过水痕迹,墙面起壳开裂,进户门处地板约两平方米凸起,房门无法关闭,卧室床部分贴面脱落,床板一块横梁断裂;现将漏水时受损的席梦思床垫一只、床垫一张、床单一条、枕头二只、凉席一张放置在居委会院内。原告厨房排水总管接水斗处封闭另查,原、被告所属大桥物业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情况说明:2013年9月2日海州路XXX号XXX室至606室公用污水管道阻塞,造成阻塞后污水从206室向外溢,影响到楼下106室,造成污水管道阻塞主要是管道的使用者平时使用不当和没有有效的采取措施造成。再查,上海市杨浦区定海路街道海州居委会干部出具证明:原告卧室床下箱内已丢弃的物品包括:蚕丝被二条、鸭绒被二条、骆驼被一条、枕芯二只、羊绒衫一件、羊毛衫三件、呢衣服一件。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系同楼上、下层邻居,因公用污水管道阻塞,原告改造了厨房排水结构,造成阻塞后污水从被告家中向外溢,影响到楼下原告家中,从而引发邻里纠纷。此次事件中,被告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泛水漫延至原告家中,故对于原告家中所受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擅自改造排水管道结构,亦是造成被告家中泛水的主要原因,故原告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房屋、物品的实际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折旧等因素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汇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丽华财产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汇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