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孙玉生诉张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生,张九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孙玉生,男,49岁,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告张九兰,女,40岁,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生与被告张九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生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纪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