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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金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六安市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六安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三路交叉口金领欢乐世界房屋产权证号为41××47、41××49号的房屋(以10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