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霍婉诗与陈汝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婉诗,陈汝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09号原告霍婉诗。委托代理人支太红,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汝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婉诗诉被告陈汝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汝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霍婉诗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汝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霍婉诗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汝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霍婉诗负担。审 判 长 周 群 斐代理审判员 ���张映婷代理审判员 罗 佩 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彩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