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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执字第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钟春燕与钟泽文、钟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春燕,钟泽文,钟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执字第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春燕,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钟泽文,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钟雪,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州市人民法院(2011)高法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钟泽文、钟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泽文、钟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钟春燕,但被执行人钟泽文、钟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泽文、钟雪位于高州市高凉中路顺景花园有预售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钟泽文、钟雪所有的位于高州市高凉中路顺景花园的预售房。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元审 判 员 :杨名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练文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