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建波与高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波,高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098号原告周建波。被告高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波与被告高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慎虎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设备等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高慎虎名下的房屋、银行存款、设备等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霞助理审判员 侯诗征人民陪审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君—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