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响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林海洋与孟令兵、罗士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洋,孟令兵,罗士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响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林海洋。被告孟令兵。被告罗士连。原告林海洋诉被告孟令兵、罗士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慧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令兵、罗士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海洋诉称,孟令兵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4月26日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20‰,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26日。罗士连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按月息20‰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4月26日孟令兵出具的5万元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用以证明孟令兵在2013年4月26日向林海洋借款5万元,林海洋于当日向孟令兵指定的账号打款5万元以及罗士连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孟令兵、罗士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林海洋提供的证据,被告孟令兵、罗士连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4月26日,孟令兵向林海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0‰计付,于2013年10月26前还清本息;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该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五年。罗士连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借款到期后,该笔借款未归还。本院认为,孟令兵向林海洋出具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被告罗士连在借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名,其与林海洋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罗士连对孟令兵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孟令兵未及时归还欠款,林海洋可以要求孟令兵还款,也可以要求罗士连承担保证责任。借条约定的利息为月息20‰,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林海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罗士连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主债务人孟令兵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令兵归还原告林海洋借款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罗士连负被告孟令兵向原告洪益祥还款的连带责任。被告罗士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孟令兵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第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孟令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号:400101040227821。审判员 岳慧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欢欢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的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