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薛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0022号原告:薛某,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耿某,女,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薛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耿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因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明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立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