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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航天四0一所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航天四0一所工程项目经理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339号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李上壕村李张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金峰。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高领旗。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航天四0一所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航天401所基地院。负责人陈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航天四0一所工程项目经理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永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334元,原告自行负担334元。审判员  王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