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安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276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某某,男,生于1986年11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