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绪成诉被告高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绪成,高万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291号原告刘绪成,男,汉族。被告高万富,男,汉族。原告刘绪成诉被告高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绪成、被告高万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绪成起诉称:2011年,因被告承包本市柏林小镇部分建筑的地下二次供水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由原告为其担保。2012年,因被告未结清所雇工人工资,其中工人闫东、张证安分别向原、被告起诉追讨,法院作出判决且依申请执行,原告被依法执行了涉案劳务费等共计24488.63元。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作为担保人遭执行受损,现依法向真正债务人追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全部损失。被告高万富答辩称:本人不同意赔偿原告这个钱。本人干这个活是原告给担保的,张连国是发包方不给工程款就由原告支付。张连国没有给付我人工费,导致我的工人起诉我和原告,所以就由原告承担这个钱。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银行扣划单二份、执行裁定书二份、判决书三份,证明法院扣划本人24488.00元。被告无异议。被告高万福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给张连国担保人工费,因张连国没有给付本人人工费扣划原告钱我没有责任不应该返还。原告无异议。2、欠条一份,证明张连国欠被告人工费。原告无异议,但欠多少原告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本市泊林小镇部分工程发包给张连国,2011年7月25日,张连国与被告高万富签订合同,将承包本市泊林小镇部分建筑工程转包给高万富,由原告为高万富人工费担保。因被告高万富在施工中所欠人工费,2012年工人张证安等分别向原、被告起诉讨要工人工资,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张证安等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原告银行存款24488.63元。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本院认为:原告存款24488.63元被法院执行是事实,执行理由是被告高万富在承包工程中所欠工人工资由担保人本案原告刘绪成代为支付,因为高万富是实际义务主体,刘绪成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权向实际债务人追偿。原告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发包方张连国尚欠其人工费,原告代为支付他本人所欠工人工资理所应当的抗辩,因张连国所欠被告高万富人工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其抗辩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万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绪成人民币24488.63元。案件受理费412.00元、邮寄费60.00元,由被告高万富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王宏伟人民陪审员 陈文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业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