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蔡静与朱忠祥民间���贷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静,朱忠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蔡静被告朱忠祥原告蔡静与被告朱忠祥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之同学严永兵具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称半年内归还,被告为该借款提供了担保。但至今严永兵未能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亦未承担担保之责。请求判令被告立��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本案所涉款项借款人严永兵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靖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人严用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蔡静起诉保证人朱忠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