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保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锁成申请祁洪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锁成,祁洪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保字第00006-1号申请人李锁成,男,生于1965年8月1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城关镇朱家寨村1组。身份证号码610327196508182317。被申请人祁洪波,男,生于1975年5月7日,汉族,陕西省山阳县人,农民,住山阳县城关镇东关居委会4组。身份证号码612525197505070170。申请人李锁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祁洪波所有的陕H899**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扣押,本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2013)陇民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祁洪波所有的陕H899**号小型轿车依法予以扣押。现祁洪波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了10000元担保金,并要求对其车辆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祁洪波缴纳了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且经过查证,陕H899**号小型轿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祁洪波要求解除其车辆扣押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祁洪波所有的陕H899**号小型轿车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周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