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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小芹与徐荣毅、徐雄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芹,徐荣毅,徐雄杰,徐绍东,杨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356号原告:李小芹。被告:徐荣毅。被告:徐雄杰。被告:徐绍东。被告:杨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芹与被告被告徐荣毅、徐雄杰、徐绍东、杨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原告李小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高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