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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叶民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高洋诉蔡海燕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洋,蔡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叶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高洋,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北建昌街鑫福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蔡海燕,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人民路**号楼*单元***室。原告高洋诉被告蔡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洋诉称:2012年10月28日我与被告蔡海燕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将车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合同约定蔡海燕在一个月内负责提供给多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绿本),以方便办理过户手续。但至今蔡海燕未将机动车登记证交付与我,导致不能将该车过户到原告高洋名下。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蔡海燕协助我办理车牌号为京ALC8**梅赛德斯奔驰ML越野车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蔡海燕承担。被告蔡海燕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原告高洋(乙方)与被告蔡海燕(甲方)在建平县二鹏车厂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甲方愿将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转让给乙方,号码号牌京NLC8**…甲方所提供此车手续有行使证、保险、税务登记证、发票(发票联)、抵扣联…。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买车款给甲方,以收条为凭证。…四、转籍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六、补充条款:甲方在一个月内负责提供给乙方绿本以方便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高洋即将车款给付被告蔡海燕,蔡海燕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枚,并将京NLC8**号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车钥匙及相关车辆的手续交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将此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收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各1份、机动车保险单3份在卷佐证,经过庭审,被告蔡海燕虽未到庭,但以上证据能够客观反映本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高洋与被告蔡海燕所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依法成立并有效,涉案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履行将本案涉案车辆过户给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将车牌为京NLC8**号梅赛德斯奔驰车辆产权过户给原告高洋。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蔡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礁代理审判员  王惠芳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