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徐平、姜亚萍与冒杰、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姜亚萍,冒杰,姜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徐平,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原告姜亚萍,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冒杰,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姜琴,女,1985年9月13日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姜亚萍诉被告冒杰、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平、姜亚萍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徐平、姜亚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平、姜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平、姜亚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囡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