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熊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熊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岸民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熊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000元,执行费人民币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