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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45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淮阳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2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6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CGJ7**货车,行驶至石狮市濠江路松茂红绿灯路段时,追尾撞上金某某驾驶的闽CGD8**小汽车,致两车受损。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检测,被���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0.0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镇中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