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乾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