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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小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023-1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0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娟,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白梅,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张某华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对被害人张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和对致伤工具及致伤成因进行鉴定。相关鉴定意见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致使本案不能继续审理,需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乔海勤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人民陪审员  邢小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