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南通大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南通大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陈晓燕。被告南通大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吴兆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海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燕与被告南通大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