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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斌与被告齐美来、金先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斌,齐美来,金先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8号原告:汪斌,男,1979年9月21日生,汉族。被告:齐美来,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金先龙,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汤金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斌与被告齐美来、金先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汪斌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汪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汪斌负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