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沿滩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谢绍洪,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某,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 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