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上海腾武建筑装潢工程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腾武建筑装潢工程公司,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腾武建筑装潢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394554-2。法定代表人唐正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57276-7。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67号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48728.93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5日后利息按法律规定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徽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多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