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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程洪江与安连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江,安连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程洪江,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安连钟,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江诉被告安连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连钟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艳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