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火英与苏州百益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英,苏州百益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虎商初字第1285号原告张火英。委托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宇梁,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百益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分区文昌花园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曾建雄,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火英与被告苏州百益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乔宇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火英诉称,原告于2012年9月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经营的酒店提供布草(窗帘等)产品,合计价款597698元。2013年4月26日被告出具书面欠款凭据,明确尚有440173元未支付,并承诺于2013年6月10日、7月10日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01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0086.5元自2013年6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20086.5元自2013年7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欠条一张,日期是2013年4月26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数额及逾期利息计算的依据。被告苏州百益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从2012年9月起陆续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酒店用的窗帘、布草、缎子、贡丝、锦等物品。2013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百益德酒店向张火英购布草一批,总金额为597698元,2012年9月预付57525元,2013年2月6日付100000元,现欠货款440173元,所欠货款于2013年6月10日前支付50%,2013年7月10日前支付50%。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讨无着,遂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原告供给被告窗帘等物品后,被告未能付清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百益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火英货款440173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从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以220086.5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4017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2元,减半收取计4026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