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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谭克志与郭元兵、张中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克志,郭元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谭克志。被告郭元兵。委托代理人周智,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被告张中林。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原告谭克志诉被告郭元兵、张中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克志于2013年12月20日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残等级代码错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克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由谭克志承担。审判员  孙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清卿 关注公众号“”